【案件】原、被告于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相識后不久即同居生活,1988年7月3日生長子,1989年12月25日在XX鄉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1990年8月11日生次子,2002年帶養女孩。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嗜好打牌及懷疑原告在外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雙方發生矛盾。為此,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以與被告夫妻分居兩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仍未好轉。庭審中,雙方所帶養女兒,原告表示自愿撫養并承擔小孩撫養費用。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嗜好打牌及被告懷疑原告在外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關系日趨惡化。2007年5月,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不準原、被告離婚,一年后,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仍然處于分居狀態?,F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及嫁妝,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在本案中不宜處理。原、被告所帶養女兒現隨原告一起生活,且原告當庭表示自愿撫養并承擔撫養費,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原、被告所帶養女孩由原告賀開喜撫養成年并承擔小孩撫養費用,小孩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