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李艾(化名)、李江(化名)雙方于2008年3月21日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婚生之女李滿(化名)歸李江撫養。現李艾、李江均已再婚,平時,李江外出務工,女兒李滿同其繼母相處關系一般,便一直居住在其外祖母家。今年,李滿考取XX中學,因學費交納,牽涉雙方離婚后的欠款問題,引起爭議,后由李艾支付了李滿的學費,現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要求。
【案件焦點】原告變更撫養權的訴求能否實現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李艾、李江于2008年3月21日協議離婚,婚生之女李滿隨李江生活。庭審中,李江表示愿意繼續撫養女兒,交納學費,保證女兒的生活,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李滿雖然到庭陳述愿意隨其母親李艾生活,原因在于對其繼母尚有疏遠的感覺,還未能自然和諧相處,因此不愿回家生活,同時李滿自稱,李江并未有打罵她,只是沒有以前更能疼愛她,李江并未有虐待、拒絕撫養其女的事實,李艾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因此,李艾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李艾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李艾負擔。
【總結】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善待子女,對子女負擔應盡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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