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李蘭(化名)和李一(化名)原系夫妻關系,有一婚生子李華(化名)。2009年2月11日,經XX市人民法院判決書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婚生子李華由李一撫養,現判決已生效。李蘭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變更李華的撫養關系,但未向本院提交李一具有不適合撫養孩子情形的證據。
原告李蘭(化名)訴稱,2009年2月11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其與被告離婚,婚生子李華(化名)由被告撫養,現判決已生效。其認為婚生子隨被告生活會對孩子的成長教育不利,理由如下:
1、被告身患重病,日常生活已無法自理,無法撫養孩子;
2、被告無勞動能力,失去經濟收入;
3、孩子從出生一直隨其生活,被告及其家人沒有盡到撫養義務;
4、孩子現到上學年齡,其已為孩子聯系好學校。
綜上,原告認為孩子隨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故請求本院依法判令由其撫養孩子李華。
被告李一(化名)辯稱,
第一、其病情經多方醫治,大為好轉,且精神狀態良好,日常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第二,其系國家正式職工,享受著治療和病休期間的工資待遇,并且其幫助家庭做生意,有固定的收入;
第三,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家生活,兩歲多的時候才被原告強行帶走回娘家生活,即便這樣,其和家人也從未停止過探望孩子;
第四,其和家人都會為孩子創造出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孩子隨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第五,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明確把孩子確定由其撫養,原告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綜上,被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孩子繼續由其撫養。
【案件焦點】撫養權是否能夠變更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法院2009年2月11日作出的判決書明確將婚生子李華判歸被告李一撫養,現該判決已生效,原告李蘭起訴要求變更婚生子李華的撫養關系,但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李一具有不適合撫養李華的情形,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蘭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對本判決不服,限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總結】法院應根據父母雙方的家庭經濟情況以及既存的撫養關系,包括子女的意見來判定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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