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張清(化名)、寧二(化名)生育有兒子張留(化名)、四個女兒。2004年,原告張清、寧二趁外出拾破爛,把耕地及住房二間交給了張留耕種和管理,張留給付二原告1000元錢,并同時立下協議書,其中第5條,二原告活著,張留不奉養,死后包著安葬。二原告現已70多歲,沒有勞動能力,養兒為防老,希望兒子盡贍養義務。現要求:1、被告每年給付二原告贍養費2400元,糧食1200斤;2、退還二原告兩間住房;3、二原告有病,被告給予治療和護理,并承擔治療費用;4、二原告過世由被告安葬并承擔費用。被告張留辯稱, 二原告有一個兒子、四個女兒,法律規定,兒子女兒都一樣,二原告掙的錢都給了四個女兒,現在二原告老了,沒油水了,他們卻不管了,另外,他與二原告達成有協議書,二原告活著他不奉養,因此,不同意二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可否得到實現以及本案中田地和住房的財產歸屬問題。
【評析】
上海贍養律師認為,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又是法定義務。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關于被告張留與原告張清、寧二之間達成的協議 ,其中第5條,二原告活著,張留不奉養的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無效條款。二原告的責任田,被告張留已耕種幾年,不能因給了二原告1000元為理由無限耕種,卻不給付贍養費和糧食。二間住房是為二原告建的,應由二原告居住,被告張留無權干涉。雖然二原告沒有起訴四個女兒,但四個女兒也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盡自己的贍養義務。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四 條、第二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2006年11月26日建的兩間房子由原告張清、寧二居住,被告張留不得阻礙;
二、二原告責任田由張留耕種,張留從2009年起每年7月1日給付當年的小麥1200斤,10月30日給付當年的贍養費700元;
三、原告張清、寧二生病住院的醫療費由被告張留承擔1/5,五個子女輪流護理;
四、原告張清、寧二去世后,由被告張留負責安葬,喪葬費承擔1/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張留負擔。
【總結】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又是法定義務。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每個人都應該主動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可自私自利,懂得知恩圖報,強行占有父母的財產卻不承擔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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