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秦某(女)與被告魏某于2012年春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5月3日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11月1日生育一女,現隨魏某生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分居生活。
魏某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于2016年4月11日訴至莒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間魏某的財產歸魏某所有;女孩由魏某撫養,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
庭審中,被告主張魏某患有乙肝,對子女成長不利,應由被告撫養。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患有乙肝的魏某能否撫養子女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魏某病情嚴重且具有較強傳染性的情況下,不能剝奪魏某撫養子女的權利。理由如下:
在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升學、就業、結婚及生育等方面法律均沒有特殊限制。雖然乙型肝炎是一種傳染性疾病,但對其傳染性不能一概而論,即患者受到的不同感染程度,處于不同的病程階段,不同的治療及恢復程度均能影響到傳染性的強弱程度。并不一定所有乙肝患者都有較強的傳染性,其傳染性的強弱主要取決于病毒在體內復制的活躍程度。如今臨床醫學對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療能力,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通過積極的治療和正確的預防,與患有乙肝的人共同生活,其身體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脅。
本案中,被告魏某不能提供證據證實魏某患乙肝的病情嚴重,且具有較強傳染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于2周歲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可隨父方生活。本案中魏某的情形不屬于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剝奪其撫養子女的權利。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夫妻一方中的乙肝患者所患病情并不十分嚴重,且不具有較強傳染性時,法院不能剝奪其撫養孩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