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6月,張某購買了一套總價為43萬元的住房,首付9萬元,向銀行按揭貸款34萬元,每月向銀行還款2088元。
2010年1月,張某與劉某登記結婚。此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常常為瑣事爭吵,劉某離家,雙方處于分居狀態。
2013年12月,張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且對夫妻共有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劉某表示,兩人居住房屋雖然為張某婚前購買,但婚后雙方共同還貸,要求享受房屋增值部分。
【說法】
最高法院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方名下的,在離婚時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首先考慮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具體的補償辦法,主要參照市場價格、出資比例等具體財產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給予共同還款方以合理補償。
關于本案中的房屋處置,余姚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該房屋為張某婚前購買,屬張某婚前財產,張某采取銀行按揭貸款方式購置,貸款債務應屬于張某個人債務。張某與劉某結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房屋的貸款,共同貸款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應返還共同貸款中的一半。其次,對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張某應給予劉某合理補償。那么,如何確定該增值部分的價值呢?法院判決認為,應以張某與劉某結婚時為時間點,設定一個房產價值,與房產現有價值之間的差額即為房產的婚后的增值部分。以劉某還款部分與房產在結婚時價值的比例乘以房產的增值部分,即得出劉某應當分得的房產增值部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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