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劉某某因與被告劉某發生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協議。
【案件焦點】協議是否成立
【評析】
一、劉某某名下位于XX號房屋(建筑面積61.23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號,現門牌號為XXX號)系劉某某與羅某(已故)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某將該房屋的自有份額及其按法定繼承應繼承羅某的份額與劉林贈與的份額(劉林(化名)系羅某的繼女兒,劉林已書面表示自愿將其按法定繼承應繼承羅某的上述房產份額贈與給劉某某)作價140 000元整體轉讓給劉某;
二、劉某在向劉某某支付房價款140 000元后,位于XXX號房屋歸劉某所有,劉某某須配合劉某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變更過戶手續
本案受理費3 362元,減半收取1 681元,由劉某某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協議的內容自雙方于2009年9月2日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總結】房屋財產問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協商解決。另外法院在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時,按照當事人所給的證據,嚴格分析認定其屬性,如本案中當事人無法證明該房是否為共同財產,法院便不予支持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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