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 因為房產繼承問題,親人之間對峙公堂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那么,房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幾年?房產繼承訴訟費怎樣收取呢?
房產繼承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特別訴訟時效主要有:
1、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三年。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
3、四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綜上可知,房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民法通則》同時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受保護期最長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