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8年4月7日,原告之母劉娜(化名)與魏超(化名)在XX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1份;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2、生女魏柳(化名)歸女方撫養,撫養費及今后一切費用由女方負擔。
3、營業中的飯店歸女方所有。
4、房屋歸男方所有。
5、無債權、債務糾紛。
雙方離婚后,被告對原告不理不問,不盡撫養義務,為此原告起訴來院,請求處理。
原告訴稱,我母親劉娜與我父魏超于2008年4月7日協議離婚,離婚后我隨母親生活,被告對我不理不問,不盡撫養義務,為此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之母劉娜離婚時,飯店歸劉娜所有,原告的撫養費由其母負擔,現不同意支付其女的撫養費。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魏超每月付給原告魏柳撫養費1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履行2009年7月至12月的撫養費600元,以后于每年的1月5日前履行當年的撫養費1200元,至其女年滿18周歲止。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又是法定義務。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當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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