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女士和高先生于2010年8月結婚,育有一女。自2016年起高先生的生意連年虧損,夫妻二人常因經濟問題爭吵,之后高先生也離家不再管妻兒生活。
2017年,石女士因身體虛弱加上沒有工作難以養起女兒,故以女兒的名義將高先生上訴至法院,并要求他支付撫養費。石女士不想離婚也未提起離婚的訴訟。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雖然夫妻所共有財產的支配權的歸屬是其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也不應過多干涉。但我們更應看到,撫養費的請求權是法定的。在法定請求權利的面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權應受到一定限制,且相對“私人”的權利僅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時才能行使。由此得出,夫妻關系尚存續期發生的撫養費用糾紛問題,不只是倫理道德考察的范圍。
不管父母婚姻關系十分存續,撫養其未成年子女都是其法定義務,法律也未規定離婚是主張給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條件。綜上所述,本案中,石女士可將其未成年女兒高小姐可作為原告,向其未盡撫養義務的父親高先生追討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