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結婚證是離婚時的必要證據。法院立案是要求當事人要提供結婚證原件的,但如果真的無法提供,憑結婚證的復印件、男女雙方單位(如果有單位的話)證明或者親朋好友同事的證人證言,法院也可以立案受理。如果一方認為結婚證存在,但自己無法拿到,還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方式,要求法院依職權取證。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根據訴訟證據規則,可以要求男方提供結婚證原件。如果結婚證存在,男方應當提供。
“結婚”四年發現沒證
1990年,湖北姑娘廖小姐在深圳認識了江西男子趙某,兩人一見鐘情,不久就確立了戀愛關系,并租房住在一起。1993年,兩人合伙開了一家小面館,由于生意十分紅火,不到一年時間,就賺了十幾萬元。考慮到年紀也不小了,而且多次人工流產,廖小姐提出盡快結婚,但趙某以生意忙不能脫身辦理結婚手續為由,將結婚的事情一拖再拖。
1995年春節,在廖小姐的再三要求下,趙某答應一個人回江西辦理結婚登記,條件是她得留在深圳看守面館。廖小姐當時就質疑:辦婚姻登記不是要兩個人親自到場嗎?但趙某說家鄉有熟人,她也就相信了。幾天后,趙某匆匆趕回深圳,將結婚證給廖小姐看過后便單獨保存起來。不久,兩人還一同前往各自父母家中宴請了親朋好友,她也一直沒有再過問結婚證的事。
日子久了,廖小姐卻越來越覺得趙某不愛自己了,雙方經常吵吵鬧鬧。1999年5月,她發現自己的腿腫得厲害,就去醫院檢查,最后診斷為慢性腎炎并已發展到2—3期,隨后做了手術。在住院治療期間,趙某只給了她2000塊錢,而且還拒絕她回深圳家中養病。廖小姐只得搬到湖北年邁父母身邊借錢度日養病,雙方過著長期兩地分居的生活。后來,廖小姐發現趙某以各種手段侵占他們當初合伙經營的財產,就連用共同財產購買的住房房產證上也只有趙某的名字。廖小姐實在忍無可忍,于是向趙某提出離婚。但她這時才發現,自己從來就沒有結婚證!她向趙某索要,但趙某的回答卻讓她當場暈倒———根本就沒有辦理過結婚證,婚都沒有結,談什么離呀?
廖小姐向本版詢問:沒有結婚證,還可以離婚嗎?如果不能證明他們的婚姻關系,他們之間的財產又如何解決?
事實婚姻先補證再離
就廖小姐的疑問,記者昨日致電廣州市東山區婚姻登記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我國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并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這些資料是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出具的證件。
記者詢問,廖女士與趙某的關系可否看作事實婚姻已經成立?該工作人員說,單從廖小姐反映的情況看,他們的事實婚姻應該是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愿意,為了解決財產歸屬的問題,可以先去補辦一個結婚證,之后再離婚。他還告訴記者,也可選擇去法院訴訟離婚,但必須提供有力的結婚證據。
據了解,要離婚,可以選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也可以選擇去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辦理,但目前,我國法律并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問題是,廖小姐手中既沒有結婚證原件,到江西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又找不到原始資料,廖小姐和趙某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補辦結婚證,這離婚該怎么進行呢?
證件虛假是無效婚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羅筱琦副教授表示,一般來說,法院立案是要求當事人要提供結婚證原件的,但如果真的無法提供,憑結婚證的復印件、男女雙方單位(如果有單位的話)證明或者親朋好友同事的證人證言,法院也可以立案受理。
羅筱琦認為,如果一方認為結婚證存在,但自己無法拿到,還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方式,要求法院依職權取證。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根據訴訟證據規則,可以要求男方提供結婚證原件。如果結婚證存在,男方應當提供。
羅筱琦還認為,廖小姐在江西沒有找到結婚登記原始資料,手頭上僅是一份結婚證的復印件,很有可能這個結婚證就是虛假的,男方可能欺騙了女方,如果真沒有結婚證,法院可以按照構成事實婚姻的情形立案。如果結婚證確定是虛假的,構成無效婚姻,男方要承擔欺騙女方的過錯責任。對于無效婚姻的處理,新《婚姻法》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