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柴某(男)與高某(女)夫妻雙方在2013年9月4日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柴某)提出離婚,男方柴某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柴某需支付女方高某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高某)提出離婚,女方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協議簽訂后,男方(柴某)提出離婚,高某則提出柴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柴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于無效的協議。
【分歧】
認為無效方觀點: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則,屬于無效的協議。
認為有效方觀點,雙方簽署協議時均出于自愿,應予履行。
【評析】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起案件中,柴某與高某的這份協議內容是不對等的,限制了離婚自由的原則,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能履行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背離了離婚自由的原則,顯然屬于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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