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劉某(女)與被告何某(男)2013年登記結婚, 2014年12月原、被告生育一男孩。近年來,雙方常為家庭瑣事吵鬧,2015年12月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次日,何某指使朋友錢某將劉某父親打傷,經法醫鑒定其為輕微傷甲級。事后原告以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訴請要求與被告離婚。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何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法院是否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存在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合謀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法院應支持劉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第一,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原則之一,這與我國倡導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密不可分,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對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準予離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什么是家庭暴力作了概念界定,強調行為人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的傷害后果。而“家庭成員”則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二章關于監護人的規定來理解,即家庭成員是指,在一定范圍內的具有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外子女或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且具有血緣關系、姻親關系或法律上的繼承、收養關系的人,而不能簡單以是否共同生活作為區分家庭成員的標準。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不限于直接的行為,通過唆使、指使他人等其他間接方式實施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實施了家庭暴力。
第四,雖然對夫妻一方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實施了家庭暴力,未對夫或妻造成身體傷害,但該行為可以使夫或妻產生精神上的傷害,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員范圍并不局限于夫妻雙方,對其相關親屬直接實施或唆使他人實施身體、精神的侵害行為,也應被認定為家庭暴力,如果其行為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