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的哪些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張某與王某在2008年結婚,第二年生下男孩王某某,張某辭職以便照顧小孩,張某因擔心辭職后生活沒有保障,要求男方寫保證書,注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男方要放棄一切財產以及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要求男方按照保證書所寫放棄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對于財產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真實意愿,且對財產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道德習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的承諾是有法律效力的,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本案贊成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中有人身關系的存在,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雖然放棄撫養權的保證不違法也不是禁止性的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給當事人在離婚時對于孩子撫養權問題協商的權利。孩子的撫養權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