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離婚案件在內的普通民事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