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為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那么訴訟離婚的是法院進行判決的,也就是說法院須具有管轄權。那么夫妻都在外地居住,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我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網友咨詢:
我與丈夫2013年從老家來成都,租了2間房,一間自住,一間經營建材生意。開始夫妻感情尚好,但近一段時間丈夫經常很晚回家,并對我進行打罵。我想與他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律師分析:
你應向與丈夫經營建材生意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你與丈夫雙方于2013年從老家來成都,離開住所地已超過1年。因此,你應向丈夫的經常居住地,也就是你們雙方經營建材生意所在地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