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離婚條件基本上有三種類型:
1、過錯原則,即以可以歸責于配偶一方的妨礙婚姻存在的原因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在配偶一方提出并證明對方有足以妨礙婚姻的過錯時,才準予離婚。無過錯方具有離婚的請求權。有過錯方則不能以自己的過錯行為而主張離婚;
2、干擾原則,即以不可歸責于配偶一方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妨礙婚姻關系的繼續存在的事實作為法定的離婚條件。妨礙婚姻關系存在的事實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性無能、失蹤;
3、破裂原則,即不問離婚的具體事由如何,只要當事人訴請夫妻難以共同生活,法院確認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不準予離婚。破裂原則又包括以下幾種類型:⑴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⑵無限破裂和有限破裂;⑶無因破裂和有因破裂;⑷單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和雙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我國《婚姻法》把“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定的離婚條件,屬于破裂型。
而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于無過錯方,為了擺脫婚姻關系,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奸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系。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在經濟上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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